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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《道交法》法剑驱散废止《条例》阴魂

2017年11月17日晚,《新闻1+1》播出节目:“斑马线前让行,是礼,更是法!”其中主持人问专家:“斑马线上如果有红绿灯的话,行人仍然在闯红灯的话,那么,如果机动车把这个行人撞了,那算谁的事?”专家回答:“斑马线,它是不管是有没有信号灯,你都得停车让行,让行人通过。其实我理解,这个时候当行人闯红灯的时候,这个时候,其实才叫真正的礼让。当然,行人有过错,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一、不容废止《条例》架空《道交法》第一条

专家的回答,是在解答行人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算谁的责任的问题,虽然让人莫名其妙,但是却让人看清楚了,被《道交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明令废止的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(简称废止《条例》)阴魂不散,架空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的又一次亮相。不管是谁,如果不根据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,不仅难以明确解答行人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算谁的责任的问题,而且也难以明确解答没有遵守通行规定与所谓“正常行驶”相撞算谁的责任等很多问题。为什么会这样?因为不少人认为,《道交法》除第七十六条引人关注外,其他规定与被《道交法实施条例》明令废止的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中的规定相比,好像仅仅是一些细化和补充,没有什么大的变化。致使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废止《条例》上,导致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被废止《条例》架空。对此,只要先比对一下废止《条例》总则规定与《道交法》总则规定有什么不同,便可以看清楚专家所说的话是废止《条例》思想观念的又一次表现。

在废止《条例》总则中“驾驶车辆,赶、骑牲畜,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。”与“车辆、行人必须各行其道。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,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。”其中的“必须”强调的是排它性与单一性,连路人皆知的不可失去的“预防”也排除在外,这样以来,便会使得“右侧通行”“各行其道”的人可以以守法自居,有恃无恐,得理不让人,可是,正是这样的情况却常常酿成事故,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却未能避免,如果这些“遵守秩序”的人,在头脑中装上了“预防”思想的话,那就会顾及对方,及时采取“预防”措施,避免事故,确保整体安全。可惜的是,“必须”这种强调把“预防”排除掉了,使没有“预防”的任何行为都成了危险行为,成了酿成事故的行为。所以说废止《条例》坏事就坏在用“必须”强调的排它性,单一性,把“预防”也排除掉了。而正是《道交法》对其《条例》在这一点上进行了革故鼎新。不妨看看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是怎么表述的: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人身安全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,提高通行效率,制定本法。这第一条是立法目的,具体可分为“和”前边的目的及“和”后边的目的,在道路上,只有首先达到“和”前边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”的目的,才能产生“和”后边连的“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人身安全……”诸多目的;“和”前边的目的是“因”,“和”后边的目的是“果”。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”拧在一起,是形影不离的关系,是避免事故的唯一做法。为了突出第一条统领作用及便于牢记,我们对《道交法》第一条“和”前边的内容归结为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八个字,并称其为“八字方针”(在《道路交通安全八字方针:遵守秩序不失预防》一文章中对第一条作了较详细的论述)。“八字方针”的深刻内涵,就是“生命至上”,“以人为本”,“保护人身安全”。

这样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便把现实中做到安全行车驾驶人的实际经验加以总结,把废止《条例》缺失的“预防”拉了进来,与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”拧在一起,做为硬性规定放在其起统领整部法律作用的首要位置。并且,《道交法》不再让废止《条例》总则中的规定占据其法总则起统领作用的位置,而对其做了关键性的改动,以从属其法总则的条款形式出现,其变动如下:

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”在《道交法》第三十五条中表述为“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。”“车辆、行人必须各行其道”在第三十六条中表述为“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实行分道通行。”“优先通行”、“借道通行”、“让行”等,在《道交法》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七条及《道交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~第五十二条中,虽都有具体表述,但都得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主导下落实。

可见,《道交法》的思想观念与废止《条例》截然不同,其法是真实的反映了实际情况,是切合实际的,是科学的。

可是,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虽被废止,但其错误思想观念,即缺失“预防”的思想观念却常常会表现出来。文章开头专家的回答,就是废止《条例》思想观念的又一次表现。专家没有围绕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回答问题,这样,不仅不能明确指出机动车存在缺失“预防”的过错,而且还有纵容行人闯红灯之嫌,还会导致很多用废止《条例》理解《道交法》的人对《道交法》更加不能接受。还有,专家回答中说的“其实我理解”,是非常不自信的表现。在实际情况中,绝大多数驾驶人仅凭经验便能做到,不管行人闯不闯红灯,都得小心通过(这里所说的“小心通过”只是一种俗称,而实际是“不失预防”地通过),而不是以自己方向是绿灯就可以不要“预防”,对对方就可以不管不顾的;不然道路上每天出现的过错,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就会多的难以想象了。让人费解的是,机动车一旦与闯红灯的行人发生事故,不少人却总是说是行人的错,究其原因,就是不少人仍然沿用废止《条例》总则中的规定,把机动车的“右侧通行”、“分道通行”、“优先通行”看成是“必须”的事,称之为是没有违反规定的所谓“正常行驶”(真正的“正常行驶”,应当是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,这里所说的所谓“正常行驶”,只不过是失去了“预防”的空空“遵守秩序”而已),行人或其它车辆一旦与所谓“正常行驶”状态下的机动车发生事故,便随意使用所谓“全责”“无责”来认定事故责任,无形中架空了《道交法》总则第一条中就明确了的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”拧在一起、形影不离的规定。这样必然会造成:一,有些人认为《道交法》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,甚至用极端的语言指责《道交法》;二,把《道交法》否定了的“撞了白撞”,虽然是缩小到了违反规定的机动车与所谓“正常行驶”的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上,但随着机动车数量猛增,“撞了白撞”的范围在不断扩大,使受害人不断增加,使双方都成为受害者的事故会越来越多(有关双方都成为受害者的问题,我们在《国务院一份预防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战略指导报告》一文章中有较详细论述);三,安全管理工作偏离正确方向,使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、培训长效机制,这一提高驾驶人理性认识“预防”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,事实上被扣分罚款所替代。

用所谓“全责”“无责”之论随意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,使在事故中缺失“预防”的所谓“无责”的驾驶人,即使自己清楚还存在小心不够的问题,但他敢说吗?所谓“全责”“无责”之论推到极致,就成了“撞了白撞”的怪论,而把“路权”凌驾于“生命”、“以人为本”、“保护人身安全”之上。所谓“全责”“无责”之论是导致废止《条例》架空《道交法》第一条的歪理,是造成有些人用极端语言指责《道交法》的祸根。用所谓“全责”“无责”之论认定事故责任的错误做法,其根源就在废止《条例》用“必须”强调了“右侧通行”、“各行其道”、“优先通行”而排斥“预防”上,这样不管是谁,都讲不出令人信服的道理来。上面专家说的话难以让人信服,就在于废止《条例》的阴魂仍在他那里作祟。可以说,如果不是绝大多数驾驶人根据实际情况,凭经验、明为小心,实为“预防”,就不是每天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多得难以想象的问题了,而是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谁还敢去道路上的问题了。可见,缺失“预防”的废止《条例》,存在的问题是多么可怕了。《道交法》好就好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,废止《条例》错就错在用“必须”强调只能“遵守秩序”而缺失了“预防”。

二、围绕《道交法》第一条认识交通安全

围绕第一条,首先要弄清楚道路上的危险来自哪儿?驾驶人怎样做才能安全?

1.什么是道路危险?

用《道交法》法剑驱散废止《条例》阴魂

图1 “制动非安全区”至少要有相遇两方才能形成

道路上的危险是由于汽车的运动惯性所产生的“制动非安全区”的存在。但是,道路上只有一辆汽车,而没有其他车辆、行人、路口、弯道等就形不成“制动非安全区”。“制动非安全区”至少要有相遇两方才能形成(图示1),相遇两方是一个整体,彼此是互为对方危险的关系。可以说,如果紧急制动能在原地把车停住,道路上就没有危险了,也就不需要制定《道交法》了。

2.驾驶人怎样做才能安全?

图1所示,“制动非安全区”的远端与引发事故的相遇地点即“危险点”紧密相连,近端与采取预防措施的“安全区”紧密相连;驾驶人在“安全区”采取预防措施,“制动非安全区”延续“安全区”采取的预防措施,直至安全通过“危险点”。驾驶人遇对方,就是这样在采取预防措施——延续预防措施——通过“危险点”反复的循环过程来完成安全行车全程的,这就是常说的“安全驾驶”。

用《道交法》法剑驱散废止《条例》阴魂

图2 绿灯不改变斑马线和路口危险地点的危险性质

明白以上道理,你就会明白,有对方,即使你的方向是绿灯,也不能改变“制动非安全区”与绿灯下斑马线和路口危险地点的危险性质(图示2),因此,行人闯不闯红灯,你都得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主导下通过路口。当然,行人闯红灯,不仅是违法的,而且是把自己的安危交给了别人,如果绿灯方向的机动车驾驶人,把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这一形影不离的关系硬生生地分了家,失去“预防”,就会造成两方错误在“制动非安全区”同时出现而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,如果发生事故,缺失“预防”的机动车怎能说没有责任。这里,只有事故责任大小之分,而没有构成事故条件的不同。确切讲,缺失“预防”的“绿灯行”,只是一个空壳,因为道路上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缺失第一条中“预防”的空洞交通规定,“不失预防”是一种责任,缺失“预防”出了事故,就理应承担这种责任。可以说,除“酒后驾驶”、“疲劳驾驶”、“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车辆”等使人防不胜防引发的事故,有时是其一方的错误外,其他事故基本都是两方或两方以上错误在“制动非安全区”同时出现构成的。由此便会明白,处在“右侧通行”、“分道通行”、“优先通行”即“正常行驶”状态下遇对方,上述规定及所有通行规定,都不能改变“制动非安全区”的危险性质,只有在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主导下,才能使所驾车辆始终在自己的掌控之下,做到安全通过“危险点”(图示3)。

用《道交法》法剑驱散废止《条例》阴魂

图3 “分道通行”也不能缺失“预防”

现实中,机动车驾驶人,如图3所示AB两车都是“右侧通行”,按照不超过“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”的速度行驶的,但在发现前方“分道通行”的行人(行人停步明确做出自己注意到汽车的示意)和非机动车时,并没有以“右侧通行”及彼此都是“分道通行”为由,继续保持不超过“70公里/小时”的速度行驶,而是在减速、鸣喇叭、做好停车准备的前提下接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。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?因为经验告诉他们,“右侧通行”、“分道通行”,不超过“70公里/小时”的速度等,都得根据实际情况,小心行事,“预防”通过。不然如前文所说,就不是每天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多得难以想象的问题了,而是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谁还敢去道路上的问题了。图3所示,是机动车驾驶人完全在对方没有出错时就凭经验做起的“预防”,只是他们还没有把经验提高到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理性认识的高度。经验还是片面的,只有理论才能有普遍性的、理性的指导意义。

三、整体安全是《道交法》的灵魂

为什么《道交法》施行以来,人们做的与说的还会存在那么多的误区呢?其原因就是不少人用理解其它法的思维模式来理解《道交法》。可以说,你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动中,也许是一个有道德、有修养、有素质,文明的遵规守法人。因为,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动中,管好自己就是守法。而在道路上,如果不认为相遇双方是一个整体,不认为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考虑对方在“制动非安全区”的安危,就会糊里糊涂成为一个违法者、肇事者,甚至把自己、对方和无辜乘客的命搭上,因为只有道路上才存在你与相遇方共同形成的独有的可怕的“制动非安全区”。这里,单就汽车上的一些装置,如喇叭、后视镜、转向灯、制动灯、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随车携带的警示牌等而言,使用时无一不是在向前后左右车辆行人说明着你车辆的状态,同理,对方使用时也是在向你说明着他车辆的状态,这些无一不是为了确保整体安全。因此,不明确《道交法》与其它法的区别,只管自己,不顾及对方,而是用理解其它法的思维模式理解《道交法》,《道交法》就会被废止《条例》架空,这时,再讲什么《道交法》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大谈什么道路上的法制观念、人的素质、文明程度以及什么“斑马线前让行,是礼,更是法!”等等,都是片面的。应该明确,管好自己的同时考虑对方在“制动非安全区”的安危,是《道交法》与其它法的明显不同之处;整体安全是《道交法》的灵魂!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是体现整体安全的指导方针!

总之,交通参与者都应该紧紧围绕《道交法》第一条,把明为小心,实为“预防”的经验,提高到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理性认识的高度,明确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,特别是要明确道路上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缺失第一条中“预防”的空洞交通规定,交通参与者都应该牢记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要与自己始终形影不离,只有这样,才是避免构成发生事故条件,确保整体安全的唯一做法。以此完善交通参与者,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、培训长效机制,使“遵守秩序、不失预防”深入人心,用《道交法》法剑驱散废止《条例》的阴魂。

声明: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,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代表OFweek立场。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,请联系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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